"他們"需要的是關心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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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ed on: 2015/11/26
  • By: helper

少年性侵加害人需要的是關心、協助,而不是處罰

2015/07/13       by 江妙瑩採訪撰文

「在所有性侵害案件中,有35%加害人為未成年,其中又有60%熟識者所為。未成年人會發生性侵害案件,受害人需要創傷復原,避免受害人成為加害人;加害人需要的則是關心、協助,而不是將性侵害事件犯罪化、病態化。」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簡稱助人協會)理事長王燦槐說起從提供少年性侵受害人服務轉向同時提供加害人與被害人服務,其最終目的皆為消弭性侵害案件發生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1996年12月立法通過、1997年1月22日公布施行。該法規定,各縣市政府必須成立性侵害防治中心(目前已改名為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而加害人給予追蹤輔導與身心治療。過往性侵害案件的處遇多針對受害人提供創傷復原服務,對於加害人的輔導看不見有積極性的介入,助人協會日前承接桃園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性侵害兒童及少年行為人輔導服務方案」,計畫以跨專業、跨領域分工的創新服務模式,王燦槐指出,期待「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為台灣開創兒童及少年性侵害加害人輔導服務的新局。

王燦槐認為,少年性侵加害人與成人罪犯不同,多半是認知嚴重扭曲,有的說「是女生願意的」、不然會說「是女生先誘惑我的」;有些加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結果,她強調,通常透過行為矯正,讓加害人明白錯在哪裡。王燦槐說,為了使少年性侵犯有自新的機會,少年法庭法官處理處遇的方式大多是假日輔導,法官大多對加害人訓斥一番,但加害人缺乏尊重他人的觀念依舊故我,未成年性侵害事件只會增加不會減少。

根據過往接觸加害人的經驗,王燦槐指出,部分少年加害人成長於功能不健全的家庭,可能小時也是性侵受害人,也可能是觀看暴力形態A片,其所產生的性侵害行為,有的以性為目的,也有的則是報復心理,有的是一人性侵多人的連續犯,還有的是集體性侵一人,由於少年加害人年紀尚輕,心智發展的可塑性仍高,若能從司法的嚇阻效果、家庭功能的強化和偏差心理的治療等三個層面同時介入處遇,不僅降低再犯率,也有助於個人生命及其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和安全。

這項兒童及少年性侵害加害人服務方案與少年法院合作,長期擔任中央及各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服務督導的王燦槐指出,一旦接獲防治中心轉介而來有意願接受服務的加害人名單,該協會立即由社工與心理師二人小組前往與加害人接觸擬定個人及其家庭的處遇計畫,她說,未成年加害人本身可能就來自社會中的弱勢族群,可以運用的資源相對較少,若社會大眾對於這一群犯錯的少年或家庭又抱持不友善的態度,更令加害人陷入惡性循環。因此,提早處理加害人的家庭、心理和行為問題,了解自己錯誤所在,並向被害人道歉,進而接受輔導與治療,不再犯行後,便可獲得司法的減刑。

「傾聽、取得信任皆為性侵害受害人、加害人服務的首要內涵。」曾針對美國的性侵害處遇深入研究,目前同時為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的王燦槐說,一旦她/他們信任專業助人工作者,後續的心理輔導、處遇計畫才得以順利展開。她強調,少年加害人需要的是社會大眾關心、協助他們解決問題,而不是將當他們當作罪犯予以處罰與排擠。